09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163)
五、合同因免除債務而終止
根據(jù)《合同法》第105條,免除債務指債權人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拋棄自己的債權,從而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關系。免除是債權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但是,如果債權人對其債權喪失處分權(如債權人破產(chǎn)了)就不得任定為免除行為。
債權人免除債務意思,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作出表示,方式?jīng)]有限制: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或者以行為,或者默示。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產(chǎn)生效力,不得任意撤回。
六、合同因混同而終止
混同是指合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根據(jù)《合同法》第106條,混同通常使合同關系消滅,但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繼承(債權人繼承債務人財產(chǎn),或者債務人繼承債權人的債權);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企業(yè)合并;債務人的債務由債權人承擔;債務人受讓了債權人的債權。
[重點解析]
以上這些情形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
1.抵銷的條件;
2.因提存而終止的含義。
本節(jié)典型習題
1.下面可以解除合同的是(C)
?。ˋ)建設單位估計施工單位無法按時完成任務而與之解除了合同
(B)由于建設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與之解除了合同
?。–)由于施工單位的已完工程質(zhì)量低劣,無法在約定的工期內(nèi)交付合格的工程,建設單位與之解除了合同
?。―)由于工程師指令有誤,導致施工單位損失慘重,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解除了合同
2.對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說法正確的是(B)
?。ˋ)解除權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只要符合解除的條件,任何時候當事人都可以行使解除權
(B)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除權有時間限制,都是一個月
(D)解除權的期限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不允許當事人約定
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D)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
?。ˋ)1
?。˙)2
?。–)4
?。―)5
4.合同解除后,(ABCD)
?。ˋ)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
?。–)當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如果有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不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