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復習資料:債權制度
四、債權制度
定義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是一種法律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債的發(fā)生根據(jù)
債的發(fā)生根據(jù),是指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引起債的發(fā)生的法律事實,包括:
(1)合同;(2)侵權;(3)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
不當?shù)美簺]有合法根據(jù),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能返還或沒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以及直接損失。
相同點 | 表現(xiàn)方式 | 法律后果 | |
不當?shù)美?/td> | 無合同依據(jù); 也無法律根據(jù) | 損人利己 | 返還 |
無因管理 | 損己利人 | 管理費用+直接損失 |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按份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連帶之債: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shù)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