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點整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5、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6、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二、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1、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的責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責任;
3、提供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任;
4、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的責任;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責任;
6、對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責任。
三、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提供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
2、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3、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