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點整理:聯合體投標
聯合體投標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招標人與中標后的聯合體只簽訂一個承包合同,而不是與各成員單位簽訂合同。
1、聯合體各方資質條件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由同一專業(yè)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2、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及其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
(3)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
(4)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投標保證金可由聯合體各方或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但都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5)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