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合同爭議解決
處理合同爭議的主要方式:協(xié)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也稱友好解決
毋須經(jīng)過仲裁或司法程序,省去仲裁和訴訟的麻煩與費用氣氛比較友好,而且雙方協(xié)商的靈活性較大。更重要的是協(xié)商解決給雙方留下很大的余地。
2)調解解決。第三者調停,可在交付仲裁和訴訟前進行,也可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進行。
fidic引入了爭議裁決委員會(dab),強化了爭議調解的作用爭議評審團(drb)作為比較成熟的一種調解方式。
3)仲裁解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國內的仲裁機構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經(jīng)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以及根據(jù)《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guī)定》成立的各類技術合同仲裁機構;
涉外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國際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
國際貿(mào)易仲裁機構
臨時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國際商會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和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等,在仲裁條款中通常都選用合適的常設機構。
合同當事人只能或是選擇仲裁或是選擇訴訟,不能既選擇仲裁又提起訴訟。
4)訴訟解決。強制性判決。注意訴訟管轄地和訴訟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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