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重點: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是公民作為國家政治主體而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
2、包括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社會經(jīng)濟權利包括財產(chǎn)權、勞動權、休息權。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nèi)容三個要素構成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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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兩個標準判定(年齡標準和智力標準)分為三種:(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3.無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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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
1) 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chǎn)或者經(jīng)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