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標與通途路橋工程總公司簽訂公路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金額1200萬元。通途路橋工程總公司將施工任務下達給該公司的第二分公司承擔。事后,第二分公司又與海天建筑公司簽訂了分包合同,由該建筑公司分包部分路基的施工任務,合同金額660萬元。合同工程于2009年4月20日正式開工。2009年6月10日交通主管部門在對該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檢查中,發(fā)現(xiàn)海天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手續(xù)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責令其停工。該建筑公司不予理睬。6月24日途通路橋工程總公司向海天建筑公司下達停工通知,責令其停工。該建筑公司不服,以合同經(jīng)雙方自愿簽訂,并有營業(yè)執(zhí)照為由,于6月29日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第二分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否則應承擔毀約責任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試回答以下問題:
1.該案例中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若無效,請說明原因。
2.無效合同應由哪個機構確認?
3.交通主管部門是否有權責令海天建筑公司停工?
4.該施工合同糾紛的法律責任如何解決?
「參考答案」
答:1. 該案例中的總包合同有效。
該案例中的包分合同無效。原因是:
、俚诙止静痪叻ㄈ速Y格,即不具備成為合同主體的資格;
、诘诙止緦⒖偤贤痤~66%的工程施工任務發(fā)包給建筑公司,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③該分包合同的簽訂未經(jīng)建設單位同意;
④該建筑公司可能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不具備承攬該項工程的從業(yè)資質條件。
2.無效合同應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
3.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海天建筑公司停工。
4.合同糾紛雙方均有過錯,應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法宣布分包合同無效,終止合同。對建筑公司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由路橋工程總公司按規(guī)定支付實際費用(不包含利潤),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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