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3 09: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適用范圍(掌握):5個方面。
《政府采購法》第2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域范圍)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主體范圍),使用財政性資金(資金范圍)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調整對象范圍)。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例外情形:附則規(guī)定三種情形例外,可以不適用《政府采購法》:
1)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政府采購,貸款協(xié)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guī)定的,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
3)軍事采購法規(guī)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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