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可撤銷合同
四、可撤銷合同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機構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合同法》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重點解析:
1、對于上面這些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條件需要牢牢掌握,特別要和無效合同的五種情形對比記憶。
2、注意請求的對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機構。
3、注意行使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并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
4、注意此處的撤銷權是指對合同效力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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