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復習指導(15)
5、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責任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對施工質量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0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由于隱蔽工程將要被后一道工序所覆蓋,所以要在覆蓋之前進行驗收。而且驗收的數據就作為了最終驗收的數據。
7、見證取樣的責任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質量檢測單位特點:
(1)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規(guī)定的質量檢測業(yè)務,應當依據該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該辦法規(guī)定的質量檢測業(yè)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3)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4)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fā)現的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8、保修的責任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施工單位應對質量問題履行返修義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對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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