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輔導資料:訴訟參加人的規(guī)定
訴訟參加人既包括當事人,還包括訴訟代理人,他們是民事訴訟活動中重要的主體。
一、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和義務發(fā)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民事訴訟當事人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人的正職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理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jīng)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雖然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但在實踐中,情況還是比較復雜的,需要進一步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正確認定。
工程發(fā)程中可能有時候存在轉包的現(xiàn)象,針對這種情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建設工程質(zhì)量發(fā)生爭議的,發(fā)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二、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與委托訴訟代理人。
(一)法定訴訟代理人
適用于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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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是基于當事人的授權委托而行使代理權的人。本書主要介紹委托代理人的相關規(guī)定。
1.委托人與委托代理人的范圍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委托人可以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與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2.委托代理人的人數(shù)
《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3.委托代理權的產(chǎn)生
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與單方授權而產(chǎn)生的。
4.授權委托書與委托代理權限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委托權限分為一般授權與特別授權。一般授權,委托代理人僅有程序性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可以行使實體性的訴訟權利,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若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形,視為訴訟代理人沒有獲得特別授權,無權行使實體性訴訟權利。
5.委托代理權的消滅
委托代理權可以因訴訟終結、當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辭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