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結構體系
(1)結構體系應根據(jù)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抗震設防烈度、建筑高度、場地條件、地基、結構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經技術、經濟和使用條件綜合比較確定。
(2)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應具有明確的計算簡圖和合理的地震作用傳遞途徑。
2)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震能力或喪失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
3)應具備必要的抗震承載力,良好的變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對可能出現(xiàn)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結構體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宜有多道抗震防線。
2)宜具有合理的剛度和承載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產生過大的應力集中或塑性變形集中。
3)結構在兩個主軸方向的動力特性宜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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