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法律責任(4)
15.【重點難點】三種責任的承擔方式對比
民事責任 | 行政責任 | 刑事責任 |
■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 ■修理、重作、更換 ■賠償損失 ■支付違約金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 | ■行政處罰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yè)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 ☆行政拘留 ■行政處分 ☆警告 ☆記過 ☆記大過 ☆降級 ☆撤職 ☆開除 |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罰金 ☆剝奪政治權利 ☆沒收財產 |
16.掌握工程建設領域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構成
犯罪種類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犯罪主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刑罰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生產安全 | ①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 ②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 ③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一般主體 人員 | 過失 故意 | 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②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造成重大事故的 ①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②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勞動安全 | 安全生產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 | 特殊主體 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負責人員(人員) | 過失 故意 | ①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②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管理法律制度 | 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特殊主體 單位 | 過失 故意 | ①直接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②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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