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Partnering模式
Partnering模式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首先在美國出現(xiàn),到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其應用范圍逐步擴大到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qū),近年來日益受到建設工程管理界的重視。
Partnering一詞看似簡單,但要準確地譯成中文卻比較困難。我國大陸有的學者將其譯為伙伴關系,臺灣學者則將其譯為合作管理。
Partnering模式的主要特征:
(1)出于自愿。Partnering協(xié)議并不僅僅是業(yè)主與承包商雙方之間的協(xié)議,而需要工程建設參與各方共同簽署,包括業(yè)主、總承包商、主要的分包商、設計單位、咨詢單位、主要的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參與Partnering模式的有關各方必須是完全自愿,而非出于任何原因的強迫。
(2)高層管理的參與。由于Partnering模式需要參與各方共同組成工作小組,要分擔風險、共享資源,因此,高層管理者的認同、支持和決策是關鍵因素。
(3)Partnering協(xié)議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Partnering協(xié)議與工程合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文件。在工程合同簽訂后,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經(jīng)過討論協(xié)商后才會簽署Partnering協(xié)議。該協(xié)議并不改變參與各方在有關合同中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Partnering協(xié)議主要用來確定參與各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共同目標、任務分工和行為規(guī)范,它是工作小組的綱領性文件。
(4)信息的開放性。Partnering模式強調資源共享,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資源,對于參與各方必須公開。同時,參與各方要保持及時、經(jīng)常和開誠布公的溝通,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要保證工程造價、進度、質量等方面的信息能為參與各方及時、便利地獲取。
值得指出的是,Partnering模式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模式,它通常需要與工程項目其他組織模式中的某一種結合使用,如總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CM承包模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