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重點(2)
6.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
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時間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
要約的撤銷
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
時間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
7. 承諾的條件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超期一般為新要約
8. 承諾對要約原內容有變動的處理
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一般認為承諾有效
9. 承諾期限的始算起點
信件或電報,信件載明或電報交發(fā)之日起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自信件郵戳日開始計算
以電話、傳真等方式作出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計算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