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重點(12)
53. 仲裁裁決的撤銷
撤銷仲裁的機構
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撤銷的相關期限
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提出
法院在受理撤銷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nèi)作出裁定
54. 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仲裁委員會本身無強制執(zhí)行力
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后由法院強制執(zhí)行
55. 訴訟中的證據(jù)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jié)論、勘驗筆錄
56.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不同級別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建設案件的分工
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jù)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地域管轄
同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權限分工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一般適用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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