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工程師《質量控制》第六章重點解析(6)
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鑒定驗收
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是否達到了預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質量不合格和工程質量問題,是否仍留有隱患。監(jiān)理工程師應通過組織檢查和必要的鑒定,進行驗收并予以最終確認。
?。ㄒ唬z查驗收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后,監(jiān)理工程師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報驗的基礎上,應嚴格按施工驗收標準及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結合監(jiān)理人員的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結果,依據(jù)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設計要求,通過實際量測,檢查各種資料數(shù)據(jù)進行驗收,并應辦理交工驗收文件,組織各有關單位會簽。
(二)必要的鑒定
為確保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效果,凡涉及結構承載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處理工作,通常需做必要的試驗和檢驗鑒定工作?;蛸|量事故處理施工過程中建筑材料及構配件保證資料嚴重缺乏,或對檢查驗收結果各參與單位有爭議時,常見的檢驗工作有:混凝土鉆芯取樣,用于檢驗密實性和裂縫修補效果,或檢測實際強度;結構荷載試驗,確定其實承承載力;超聲波檢測焊接或結構內部質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慘漏檢驗等。檢測鑒定必須委托政府批準的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進行。
(三)驗收結論
對所有質量事故無論經(jīng)過技術處理,通過檢查鑒定驗收還是不需專門處理的,均應有明確的書面結論。若對后續(xù)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對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條件,應在結論中提出。
驗收結論通常有以下幾種:
?。?)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xù)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經(jīng)修補處理后,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應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等。
?。?)對耐久性的結論。
?。?)對建筑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對短期內難以作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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