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級建造師施工管理資料:FIDIC施工合同
二、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下工程變更的估價
(一)工程變更價款確定的一般原則
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的變更指令實施變更工作后,往往會涉及對變更工程價款的確定問題。變更工程的價格或費率,往往是雙方協(xié)商時的焦點。計算變更工程應采用的費率或價格,可分為三種情況:
1.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應以該費率計算變更工程費用。
2.工程量表中雖然列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但對具體變更工作而言已不適用,則應在原單價和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單價或價格。
3.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費率和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費率或價格。
?。ǘ┕こ套兏捎眯沦M率或價格的情況
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約定:在以下情況下宜對有關工作內容采用新的費率或價格。
第一種情況(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才能調價)
如果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guī)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于10 %
工程量的變化與該項工作規(guī)定的費率的乘積超過了中標的合同金額0.01%
由此工程量的變化直接造成該項工作單位成本的變動超過1%
這項工作不是合同中規(guī)定的“固定費率項目”
第二種情況
此工作是根據變更與調整的指示進行;
合同沒有規(guī)定此項工作的費率或價格;
由于該項工作與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沒有類似的性質或不在類似的條件下進行,故沒有一個規(guī)定的價格或費率適用。
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2008)規(guī)定的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調整較大,增加不少新內容)
1.在發(fā)、承包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發(fā)生變化,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fā)布工程造價調整文件,工程價款硬進行調整。
2.若因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施工(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時,發(fā)、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綜合單價。
3. 若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時,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fā)包人確認后執(zhí)行。
4. 若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需要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引起措施項目發(fā)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則:
?。?)原措施項目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有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
?。?)原措施項目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shù)拇胧┵M變更,經發(fā)包人確認后調整。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與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該偏差對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產生影響,則是否調整綜合單價以及如何調整應在合同中約定。若合同未作約定,按以下原則辦理:
?。?)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做調整,執(zhí)行原有的綜合單價;
(2)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時,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其綜合單價及對應的措施費均應予以調整。調整的方法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經發(fā)包人確認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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