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重點(7)
26.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種類(四種情況)
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欺詐脅迫
乘人之危
27. 撤銷權的消滅
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28. 變更情況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影響合同效力
當事人名稱或法定代表人名稱變更
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合并
合并后的新法人或組織繼承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合同仍然有效
當事人分立
分立當事人及時通知對方,可重新協(xié)商合同履行方式
未告知對方或對方不同意,原合同權利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組織承擔連帶責任
29. 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處理順序:
補充協(xié)議-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履行原則
30. 合同中價格的變動
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
市場行情波動不影響合同價,執(zhí)行原價*
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
按時交付或提取的-新原則
逾期交付或提取的-懲罰違約者原則
變動情況 | 原則 | 價格上漲 | 價格下跌 | |
按期交付的 | 就新原則 | 按新價格 | 按新價格 | |
逾期交付的 | 逾期交付標的 | 就低原則 | 原價格 | 新價格 |
逾期提取標的 | 就高原則 | 新價格 | 原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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