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效力待定合同
26.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合同性質不同撤
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約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未發(fā)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轉化要看事后的確認
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合同自始為無效,未撤銷一直具有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在權利人確認之后是有效合同,有履行的效力
形成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27.附條件合同
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合同效力發(fā)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據(jù)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所附條件應滿足的條件
將來發(fā)生而非已經(jīng)發(fā)生
不確定發(fā)生而非必然發(fā)生
是約定條件而非法定條件
條件應合法并不與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相矛盾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8.附期限合同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來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jù)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29.合同履行的原則
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30.合同履行的主體
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債務人
債務人的代理人
約定代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責任由債務人承擔
履行受領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債權人
約定受償?shù)牡谌耍瓊鶆杖宋聪虻谌寺男袀鶆?,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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