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課程講義:勞動爭議的處理
三、勞動爭議的處理
(一)協商
1.非必要程序;
2.形成和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
?。ǘ┱{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體-用人單位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3.形成調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
?。ㄈ┲俨?/strong>
1.主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
3.仲裁裁決——應在收以申請的60日內作出;
4.對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5.逾期不起訴的,仲裁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ㄋ模┰V訟
對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