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證據的種類
6.和解
7.調解
調解的形式
民間調解
行政調解
法院調解
仲裁調解
8.證據的種類(7種)
書證
物證
視聽資料
證人證言
當事人陳述
鑒定結論
勘驗筆錄
9.證據的保全
申請
訴訟中申請,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仲裁中申請,應將證據提交基層人民法院
實施
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
10.證據證明的對象
不需要證明的事實
眾所周知的事實
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
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已為有效公正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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