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輔導資料:仲裁協議
5.1 仲裁協議
5.2 仲裁程序
5.3 仲裁裁決的撤銷
5.4 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5.1 仲裁協議
1.概念
指當事人自愿將已經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的爭議通過仲裁解決的協議,必須是書面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就不能發(fā)生仲裁
2.類型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2)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協議書
3.內容-同時具備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4.協議的效力
對當事人-簽訂后即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只能仲裁,失去了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對法院-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對仲裁機構-是進行仲裁的前提條件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5.2 仲裁程序
5.2.1 申請和受理
5.2.2 仲裁庭的組成
5.2.3 開庭和裁決
5.2.1 申請和受理
1.申請仲裁的條件
(1)有仲裁協議
?。?)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申請方式-遞交仲裁申請書和仲裁協議
3.審查與受理
收到仲裁申請書5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將仲裁規(guī)則與仲裁員名冊送交雙方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申請財產保全的要提交法院
5.2.2 仲裁庭的組成
1.合議仲裁庭
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雙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獨任仲裁庭
由一名仲裁員組成
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員的回避
與訴訟中的回避同,多一條“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5.2.3 開庭和裁決
1.和解
形成和解協議,可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
反悔的可以再申請仲裁
2.調解
形成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產生法律效力
調解書簽收后反悔的,應作出裁決
3.裁決
仲裁庭按少數服務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應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形成裁決書,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當事人不能就此事再裁決,也不能提起訴訟
5.3 仲裁裁決的撤銷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仲裁沒有內部監(jiān)督機制,只能由法院進行外部監(jiān)督
監(jiān)督措施為撤銷與不予執(zhí)行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和條件(6條)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秋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秋裁的;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申請時間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仲裁裁決被撤銷后,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裁或審的選擇)
5.4 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1.強制執(zhí)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2.不予執(zhí)行
有6種情況發(fā)生可不予執(zhí)行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裁或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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