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咨詢工程師工程咨詢概論資料:知識產權
二、實施咨詢報告發(fā)生損失的責任
三、避免或減少法律責任的措施
(一)工程咨詢機構的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
(二)完善咨詢服務合同
(三)聘請熟悉工程咨詢機構工作的律師
第四節(jié) 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
1.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
2.FIDIC《合同條件》中的知識產權是指與工程有關的專利權、已登記的設計、版權、商標、商號商品名稱、商業(yè)機密、或其他知識產權或工業(yè)產權。
(二)知識產權的特征
1.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
2.某些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性
3.依法審查確認性
4.地域性
5.時間性
例如,我國發(fā)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專利申請日起計算;我國公民的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
6.獨占性或者排他性
二、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略)
三、WT0《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與知識產權(略)
四、咨詢工程師成果的所有權
(一)我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概述
(二)咨詢工程師成果所有權的保護
如何確定新的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應當基于以下原則處理:第一是誰完成誰擁有,即:如果受托人利用委托人的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第二是約定在先原則,即在不違反法律的條件下,如果當事人雙方對產生的技術成果的歸屬事先已作約定,則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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