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1)
3.法庭辯論
4.宣判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人民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訴訟程序即告終結。
?。ㄒ唬┥显V提起和受理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上訴的審理
?。ㄈι显V案件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