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行政復議范圍
2Z203050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概念
(一)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
(二)行政訟訴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三)兩者關系
1.除法律規(guī)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外,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范圍
(一)在建設工程領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6條)
1.行政處罰;
2.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許可;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