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工程糾紛
1)建設工程承包發(fā)包活動,因其本身具有的諸多特點,決定了合同在實施過程中,難免發(fā)生各種爭議。當爭議轉化成糾紛時,當事人應當依照“或裁或審制”的法律規(guī)定,加以處理。此外,當事人還應充分注意證據的重要作用。
1Z303010掌握建設工程糾紛處理的程序
1Z303011建設工程糾紛處埋的基本形式及特點
?。?)建設工程糾紛的概念
建設工程糾紛,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建設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
建設工程糾紛處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
(2)和解
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建設工程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建設工程糾紛和解解決有以下特點。
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
2)糾紛的解決依靠當事人的妥協(xié)與讓步,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和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調解
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fā)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guī)范,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xié)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這里講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不包括訴訟和仲裁程序中在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
建設工程糾紛調解解決有以下特點:
1)有第三者介入作為調解人,調解人的身份沒有限制,但以雙方都信任者為佳;
2)它能夠較經濟、較及時地解決糾紛;
3)有利于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
4)調解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調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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