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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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qū)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一般地域管轄
“原告就被告”原則,以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3.特殊地域管轄
?。?)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指法律規(guī)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不動產糾紛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施工合同和不動產是不一樣的,施工合同一般就是建設合同;不動產糾紛是建成的不動產發(fā)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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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爭議的,可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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