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guī)》:合同的訂立
2Z202020 合同的訂立
主要內容
一、合同訂立的條件
二、要約
三、承諾
四、合同的一般條款
五、合同的形式
六、締約過失責任
一、合同訂立的條件
?。ㄒ唬┯喖s主體需要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
(二)經過要約與承諾
?。ㄈ┯喖s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二、要約
?。ㄒ唬┮s的概念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
?。ㄈ┮s的形式與生效
(四)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ㄎ澹┮s的失效
?。┮s邀請
(一)要約的概念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內容具體確定;
?。?)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約束。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3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的目的向相對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3.要約應表明一旦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ㄈ┮s的形式與生效
1.形式
?。?)書面形式: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
(2)口頭形式:(當面或通過電話)
?。?)行為
2.生效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fā)生效力
(3)書面形式的要求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fā)生效力
?。?)數(shù)據(jù)電子文件形式
①收件人指定系統(tǒng):數(shù)據(jù)進入該系統(tǒng)的時間
?、谑占宋粗付ㄏ到y(tǒng):數(shù)據(jù)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
(四)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撤回(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應先于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銷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不得撤銷要約的情況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
?。ㄎ澹┮s的失效(要約的消滅)
1.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s邀請
1.內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目的:在于誘使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對雙方無約束力。
3.種類: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特殊情況下,屬于要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