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代理活動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如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就是屬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代理形式,適用范圍比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據(jù)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這種代理也主要是為無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而設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師作為離婚訴訟中喪失行為能力而又無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就屬于指定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
如果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或代理權終止后進行活動,即屬于無權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認的話,則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
2)代理人應親自進行代理活動
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是基于對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這種人身信任的基礎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須親自進行代理活動,完成代理任務。
3)代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義務盡職盡責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代理權(※※※※)
濫用代理權表現(xiàn)為: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實施法律行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訂立合同,就屬于此種情形。
·代理雙方當事人實施同一個法律行為。例如,在同一訴訟中,律師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這就很可能損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種情形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與第三人相互勾結,在訂立合同時給第三人以種種優(yōu)惠,而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對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代理權的終止
由于代理的種類不同,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也不盡相同。
1)委托代理的終止
·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組織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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