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資料:非全日制用工
3、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4)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