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級建造師考試資料: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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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條件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例如,某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若工程成果獲得當?shù)卣u選的“××杯”獎,則發(fā)包人額外支付20萬元。在此,“獲得‘××杯’獎”,即是“發(fā)包人額外支付20萬元”這一特別約定的生效條件。
在附條件合同的條件成就之前,當事人不應違背法律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為自己利益不正當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而應聽任條件的自然發(fā)生,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2、附期限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合同與合同履行期限不同。附期限合同是針對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屆滿將決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合同履行期限是針對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行為,該期限將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實際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合同已經發(fā)生效力。
注意: 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qū)別
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都是當事人約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區(qū)別:期限為將來確定要發(fā)生的事實,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條件則是將來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
例:某建筑公司為承攬一工程項目與某設備租賃公司簽訂了一份塔吊租賃合同,其中約定租賃期限至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則該合同是( )(09真)
A、附條件合同,條件成就合同解除
B、附條件合同,條件成就合同生效
C、附期限合同,期限屆滿合同解除
D、附期限合同,期限屆滿合同生效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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