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資料:掌握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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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的行使只能暫時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滅對方的履行請求權。一旦抗辯權事由消失,原抗辯權人仍應當履行其債務。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guī)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施工承包合同就是雙務合同,施工單位有義務要修建工程,建設單位有義務要支付工程款。只有一方有義務的合同稱為單務合同,例如贈與合同就是單務合同??罐q權必須適用于雙務合同。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
雙務合同是產生抗辯權的基礎,單務合同中不存在抗辯權的問題。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這正是同時履行的本質。如果約定了履行順序,其抗辯權就不是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是后面要提到的異時履行抗辯權了。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由當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2)同時履行抗辯權有阻卻對方請求權的效力,沒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