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考前預習資料總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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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的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債的發(fā)生根據(jù)
?。?)合同
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jù)。
?。?)侵權行為
?。?)不當?shù)美?/p>
(4)無因管理
?。?)債的其他發(fā)生根據(jù):遺贈、扶養(yǎng)、發(fā)現(xiàn)埋藏物等。
例:引起債權務關系發(fā)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jù)是( )。(09真)
A、合同
B、扶養(yǎng)
C、不當?shù)美?br /> D、無因管理
答案:A
案例:愚公采石場專門生產建筑用石料,2006年7月5日,愚公采石場將應該發(fā)給藍天建筑公司的5000m3碎石發(fā)給了順達路橋公司。2006年7月20日,愚公采石場向順達路橋公司索取這批石料,但是順達路橋公司卻以愚公采石場要支付這些天的保管費用為歸還石料的前提,順達路橋公司的要求合理嗎?
分析:合理。本案例中順達路橋公司與愚公采石場都負有債務,順達路橋公司的債是基于不當?shù)美膫?,應該將所得的石料歸還給愚公采石場。愚公采石場所負的債是基于無因管理的債,應該向順達路橋公司支付這批石料的保管費用。
3、債的消滅
?。?)履行
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xiàn),當事人間設立債的目的已達到,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
(2)抵銷
法定抵銷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
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
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
?。?)混同
企業(yè)合并,產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免除
?。?)當事人死亡
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