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考點總結15
141、合同內容不明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142、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143、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其債務。但是,在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債務。此時,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其異時履行抗辯權。
144、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145、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結果是中止履行。
146、債權人代位權: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唷?/p>
147、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48、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49、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50、違約責任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