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知識點輔導77
IZ302042掌握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的行使只能暫時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滅對方的履行請求權。一旦抗辯權事由消失,原抗辯權人仍應當履行其債務。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是指合同定理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guī)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倘若對方所負債務已經沒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實現時,則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當事人可依照法律規(guī)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辯權(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1.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
合同法》第67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應當先履行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