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預測考點輔導5
IZ302042掌握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的行使只能暫時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滅對方的履行請求權。一旦抗辯權事由消失,原抗辯權人仍應當履行其債務。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是指合同定理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內(nèi),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guī)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ǘ┩瑫r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互負的債務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倘若對方所負債務已經(jīng)沒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實現(xiàn)時,則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當事人可依照法律規(guī)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辯權(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1.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
合同法》第67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應當先履行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chǎn)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依據(jù)《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經(jīng)營狀況嚴最惡化;
?。?)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喪失商業(yè)倍譽;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債務履行由先后順序。
?。?)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3.先履行一方的權利和義務
先履行義務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合同法》第69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