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預測知識點輔導20
二、對分包單位的認可
《建筑法》第29條進一步規(guī)定:“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這條規(guī)定實際上賦予了建設單位對分包商的否決權。
但是,認可分包單位與指定分包單位是不同的。認可是在總承包單位已經做出選擇的基礎上進行確認,而指定則是首先由建設單位作出選擇。在國際工程市場中,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guī)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6條也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禁止違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違法實施分包?!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將違法分包的情形界定為: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四、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
《建筑法》笫29條第2款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