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知識點輔導94
lZ3021192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
一、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條件問題
解除合同的條件:
《合同法》笫93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1.發(fā)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fā)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fā)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fā)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xié)助義務的。
上述三種情形均屬于發(fā)包人違約。因此,合同解除后,發(fā)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