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06-29 2003-01-01)
熟悉企業(yè)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企業(yè)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1)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2)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3)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huán)使用;
。4)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08-29 2002-10-01)
熟悉開發(fā)、利用水能資源及水運資源時的環(huán)境保護要求;(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發(fā)、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fā)。建設水力發(fā)電站,應當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yè)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發(fā)、利用水運資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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