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8 14:0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3)管理承包模式(Management Contracting,MC),見圖3-7.P74
圖3-7管理承包模式(Management Contracting,MC)
注:美國建造標準協會(CSI)將其稱為:CM at Risk(CM@R)
MC模式與CM模式在具體管理操作上具有廣泛的共同點,但在管理體系上又與其存在如下不同:
①MC模式下的核心參與者不是一般意義上的CM經理,而是管理承包商,即承擔建造管理(CM)工作的管理承包商或對項目管理目標進行風險承包的管理咨詢方(管理咨詢公司或CM經理人)。
②項目管理的風險承擔關系由業(yè)主轉移給管理承包商(MC),承包商與供貨商均直接與MC(管理承包商)簽約,而不是與業(yè)主簽約,這是與承包體制要求相一致的必要安排。
③一般來講,業(yè)主均要求管理承包商(MC)提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作為MC的承包基數,投資一旦超支則由MC承擔,如有結余則與業(yè)主分成。
④一般來講MC是有很高質量信譽的咨詢公司,所以業(yè)主將不再委托其他工程質量監(jiān)督人。
管理承包模式(MC)在國內較典型的運用就是目前廣泛施行的政府工程代建制,具體見圖3-8.P75
圖3-8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代建模式示意圖P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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