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4 16:20 來自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個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的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按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yè)人口(按農業(yè)戶口計算,不包括開始協(xié)商征地方案后遷入的戶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征地數(shù)量計算。年產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計算。但是,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
二、征用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場、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制定。
三、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個別特殊情況,按照上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群眾原有生產和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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