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3 16:56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的關系是:凡法律規(guī)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guī)定了三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在發(fā)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圍內,通過協(xié)議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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