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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30 11:54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選用采暖裝置的原則如下:
。╨)甲、乙類生產(chǎn)廠房嚴禁采用火爐或其他明火采暖。也不應采用明火加熱的熱風系統(tǒng)。
。2)散發(fā)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生產(chǎn)廠房對采暖的要求是: ①采用熱水、蒸汽采暖時、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為防止纖維或粉塵積集在管道和散熱器上受熱自燃。熱水采暖時,熱水的溫度不應超過130℃ ;若用蒸汽采暖,由于蒸汽的過熱性比較強,所以蒸汽的溫度不應超過110℃。 ②散發(fā)物(包括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采暖管道和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時,應采用不循環(huán)使用的熱風采暖。且不應在這些房間穿過采暖管道。如必須穿過時,應用不燃燒材料隔熱。 ⑧不應使用肋形散熱器。以防積聚粉塵。
(3)在生產(chǎn)中使用和生產(chǎn)遇到水或水蒸氣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時〔如電石、鋅粉、鉛粉等),不應采用熱水或蒸汽采暖,并且其他房間的熱水、蒸汽采暖管道也不得穿過這些部位,因此,這些車間只允許采用不循環(huán)使用的熱風采暖。
以上內(nèi)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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