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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16:28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水塔鑒定時,抗震承載力驗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外觀和內(nèi)在質(zhì)量良好且符合抗震設計要求的下列水塔及其部件,可不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
(1)6度時的各種水塔;
(2)7度時Ⅰ、Ⅱ類場地容積不大于10、高度不超過7M的組合磚柱水塔;
(3)7度時Ⅰ、Ⅱ類場地的磚、石筒壁水塔;
(4)7度時Ⅲ、Ⅳ類場地和8度時Ⅰ、Ⅱ類場地每4~5M有鋼筋混凝土圈梁并配有縱向鋼筋或有構(gòu)造柱的磚、石筒壁水塔;
(5)7時和8度時Ⅰ、Ⅱ類場地的鋼筋混凝土支架式水塔;
(6)7、8度時的水柜直徑與筒壁直徑比值不超過1.5鋼筋混凝土筒壁式水塔;
(7)水塔的水柜,但不包括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時的支架式水塔下環(huán)梁。
對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水塔,可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其中,應分別按滿載和空載兩種情況進行驗算;支架式水塔和平面為多角形的水塔,應分別按正方向和對角方向進行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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