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人復習要點: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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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論是采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方式,還是采取協(xié)議的方式,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
土地界址、面積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中應當明確標明出讓建設用地的具體界址、面積等基本的用地狀況。為了準確界定建設用地的基本數據,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一般會附“出讓宗地界址圖”,標明建設用地的位置、四至范圍等,該附件須經雙方當事人確認。
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是合同中最基本的要件。如果不寫明當事人,合同由誰履行就不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更無從談起。雖然出讓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在出讓合同中,國家并不列為出讓人。目前一般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人。
土地用途。土地用途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的重要內容。土地用途可以分為工業(yè)、商業(yè)、娛樂、住宅等用途。我國對建設用地實行用途管制,不同用途的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是不同的。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根據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都做了規(guī)定,明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使用期限。以出讓方式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都有期限的規(guī)定。比如,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yè)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自出讓人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解決爭議的方法。因履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發(fā)生爭議的,出讓人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雙方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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