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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考前核心知識點: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機構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主要是由于行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造成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是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作為無效合同。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但未損害國家利益,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這充分體現了充分尊重被欺詐人、被脅迫人的意愿。
(二)撤銷權的行使
行使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并應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
撤銷權消失的情形:
1.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三)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撤銷后,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清理、結算、仲裁三類條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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