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識:合同無效對質量索賠的影響
由于施工過程復雜、質量控制難度大,工程質量影響因素多等因素,容易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故在工程合同糾紛中質量索賠亦常見。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對于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質量索賠,依據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賠償原則,根據《合同法》第112條、113條規(guī)定,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且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但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仍需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承包人的過錯責任賠償范圍法律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質量索賠的范圍主要限于質量修復費用,其他損失很難索賠成功。
因此,不論合同是否有效,發(fā)包人均有權提出質量索賠,但質量索賠的范圍與合同效力密切相關。若合同有效,發(fā)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約定或《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索賠由此導致的各項直接損失,還可索賠合同的履行利益;若合同無效,發(fā)包人索賠僅限于修復費用等直接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