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民法通則》、《合同法》都已有對合同效力進行了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更是作出了專門具體的規(guī)定。由于建筑工程質量關系重大,在上述解釋中就可以看出該解釋僅列舉了承包人的資質問題,并沒有提及發(fā)包人的資質問題,由此可見對承包人的資質要求的比較嚴格。該解釋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
對于上述情形中的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在建筑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guī)定,無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應視實際情況來處理:
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該無效合同中的支付工程價款的約定可以作為雙方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又在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也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在此情況下,承包人是不能依據無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作為請求工程價款的依據,同時還可能承擔某些不利的法律后果。
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合同已履行但建設工程還沒有竣工的,合同應當立即停止履行,承包人請求的工程價款應經過工程造價鑒定后,發(fā)包人依據實際工程造價給付承包人工程價款。
對于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轉包費、管理費、聯營費、費等形式的非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