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知識: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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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權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
2、可作為抵押物的: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chǎn)。
3、不可抵押的財產(chǎn)包括: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chǎn);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chǎn);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chǎn)。
4、抵押權的實現(xiàn):同一財產(chǎn)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guī)定清償:
?。?)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清償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二)質押及其種類
按照《擔保法》、《物權法》的規(guī)定,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chǎn)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chǎn)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種類分為動產(chǎn)質押和權利質押:能夠用作質押的動產(chǎn)沒有限制。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留置
按照《擔保法》、《物權法》的規(guī)定,留置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chǎn),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稉7ā芬?guī)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券,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四)定金
《擔保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